Google Ads 与 Meta 广告对比:迪拜及阿联酋企业该从哪里开始
在阿联酋选择 Google Ads 还是 Meta 广告作为首个付费渠道的思路,以及如何用测试而非猜测来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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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45号联邦法令对迪拜及阿联酋邮件营销的影响:该法律是否适用于您的企业,何时需要用户同意,订阅者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关于数据存储在境外平台的规定。

迪拜邮件营销同意,根据阿联酋《个人数据保护法》(2021年第45号联邦法令),企业向具名个人发送营销邮件通常需要获得订阅者的同意,并且必须能够证明该同意的存在,同时让对方可以轻松撤回。该法律列出的例外情形,例如为履行合同,更适用于订单和服务类邮件,而非推广邮件。
该法律并非覆盖所有主体。政府数据、部分医疗和银行数据,以及在拥有自身数据保护法律的自由区内注册的公司均被排除在外。对于受该法律约束的企业,法律还就处理目的、数据保留、订阅者权利以及向阿联酋境外邮件平台传输数据设定了规则。本文以截至2026年9月的情况,解读这些条款在邮件营销中的适用方式。
要点摘要
本文是对截至2026年9月14日该法律已公布英文译本的实务解读,并非法律意见。若有冲突,以阿拉伯文文本为准。该法律将许多细节留待《实施细则》规定,请就您自身的营业执照和数据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以自动或其他方式,对居住在阿联酋或在阿联酋设有营业场所的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适用对象包括位于阿联酋境内的控制者或处理者(无论其数据主体是否在境内),也包括处理阿联酋境内人员个人数据的境外控制者或处理者。
同一条款也列出了排除情形。对营销人员而言,相关的排除情形包括:
并非每个自由区都拥有自身的数据法律,因此仅凭自由区营业执照并不能确定答案。在制定同意条款之前,请先确认您的具体营业执照适用哪一套制度。
第3条允许阿联酋数据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设定的标准,豁免不处理大量个人数据的机构部分或全部义务。在您的企业获得确认的豁免之前,不应据此规划业务。
该法律对同意的定义要求,授权必须以具体、清晰且明确的方式表明该人接受相关处理,且通过明确的积极声明或行为作出。第6条随后规定,只有满足三项条件,同意才算有效:控制者能够证明该同意的存在;该同意是以清晰、简单、明确且易于获取的方式,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请求获得的;并且包含便捷的撤回权利。撤回并不会使此前的处理行为变为不合法。
将这些条文对应到迪拜企业的注册表单上,可以排除以下几种常见设计:
| 常见设计 | 在 PDPL 条文下存在的问题 | 更合适的做法 |
|---|---|---|
| 营销选项默认已勾选 | 没有本人的积极行为 | 由本人主动勾选的未选中选项 |
| 同意条款并入接受条款和条件之中 | 不是专门针对营销的同意 | 为营销邮件单独设置一个选项 |
| 使用诸如“我们可能会向您发送相关信息”的措辞 | 对营销一事表述不清晰、不明确 | 写明品牌名称,并说明将通过邮件发送优惠和资讯 |
| 表单仅提供英文,面向讲阿拉伯语的受众 | 难以证明该请求对该人而言清晰易懂 | 提供表单和同意文本的阿拉伯文与英文版本 |
| 退订仅能通过邮寄地址书面申请 | 撤回并不便捷 | 每封邮件中提供一键退订链接 |
| 没有记录订阅的时间或来源 | 无法证明同意的存在 | 在平台中保存时间戳、来源及所用的同意文案 |
《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第5款也指向同一方向,将隐私和数据保护,以及不得将其数据用于推广和营销,列为消费者权利之一。
第4条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随后列出了被排除在该禁止之外的情形。营销人员常常在这份清单中寻找绕开同意的方式,因此有必要解读其中被引用最多的两项。
履行合同。第4条第9款涵盖为履行该人为一方的合同所必需的处理,或为应对方要求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而采取的步骤所必需的处理。收据、配送更新、预订确认或密码重置都属于此类。但包含新品信息的新闻通讯不属于此类,因为不发送这类邮件,合同仍然可以履行。
该人自行公开的数据。第4条第2款涵盖因数据主体自身行为而变得公开、为众人所知的个人数据。有时这被用来为从领英资料或公司网站收集邮箱地址找依据。但该条文只涉及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因此取消第17条下反对定向营销的独立权利,也不解除第5条对处理目的的限制。基于抓取所得邮箱建立的冷邮件营销活动,在启动前应交由律师审查。
其他例外情形,例如维护公共利益、法律主张及健康目的,与普通营销活动关系不大。该清单最后还列有“《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也是该领域可能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
第5条设定的处理控制要求,对建立名单的影响不亚于同意规则。个人数据必须为特定且明确的目的而收集,此后不得以与该目的不相容的方式处理,不过法律允许为与原目的相似或相近的目的进行处理。数据须限于必要范围,保持准确并及时更新,且在目的已实现后不得继续保留,除非已作匿名化处理。
对邮件营销项目而言,这意味着:
第7条第4款还要求控制者保存个人数据处理记录,内容涵盖数据类别、可访问人员、处理目的、跨境传输情况及安全措施,并应数据办公室要求提供该记录。您的邮件营销项目应当出现在这份记录之中。
该法律赋予数据主体多项权利,这些权利会转化为邮件平台中的具体功能。
反对与删除请求并非同一件事。如果在对方提出反对后就将其信息完全删除,之后的一次名单导入可能会重新把对方加回来。大多数平台会保留一条抑制记录,阻止未来的邮件发送,您应当记录这条记录存在的原因。
迪拜大多数企业使用的邮件工具,将数据存储在阿联酋境外的服务器上。在该法律下,平台通常作为代表您(控制者)行事的处理者。第7条第5款要求控制者委任具备充分保障措施的处理者,以落实法律所要求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第8条要求处理者依据控制者的指示行事,并订立明确处理范围、目的和数据类型的合同。
将订阅者数据传往境外属于跨境处理。第22条允许向拥有符合本法标准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国家传输数据,或依据阿联酋加入的相关协议、经数据办公室批准的情形进行传输。第23条随后列出了在无法达到该保护水平时的替代方式,包括与接收方签订约束其遵守本法要求的合同,以及获得该人对传输的明确同意。
实际可行的做法是阅读您所用平台的数据处理条款,记录订阅者数据的存储位置,在处理记录中登记该传输情况,并在注册时展示的隐私声明中提及跨境处理。如果传输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在将大批量名单迁移到新工具之前,应先寻求专业意见。
该法律于2022年1月2日生效。第28条要求在六个月内出台《实施细则》,第29条则给予控制者和处理者自细则颁布之日起六个月的时间来使自身状况合规,内阁可延长该期限。我们在2026年9月14日检索阿联酋立法门户时,未找到该法律的《实施细则》被列出。包括数据泄露通报期限和小型企业豁免标准在内的多项重要细节,均取决于该细则的出台。
这一空白并不构成等待的理由。具体、可证明且易于撤回的同意,是该法律各条款本身的要求,也是保持投诉率低、名单健康的做法。现在就着手建立这套机制的企业,等细则出台时几乎不需要作出改动。
对现有名单进行同意审计,通常按以下顺序进行:
我们为迪拜及阿联酋各地的企业搭建并运营邮件营销,从获取同意和名单清理入手;我们的邮件文案团队以阿拉伯文和英文撰写许可请求和营销内容。注册表单和偏好设置页面可以通过网站开发集成到您的网站中,网站数据分析则用于衡量订阅者点击后的行为。
我们是一家营销机构,而非律师事务所,因此我们会与您的法律顾问共同处理上述事项。如果 WhatsApp 或短信也是您营销项目的一部分,同样的同意原则适用,可参阅我们关于阿联酋推广短信规则的指南。发送您的需求简介,我们通常会在工作时间内 45 分钟内提供书面固定报价。
直接解答
该法律保护的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数据。一个不指向具体个人的通用职能邮箱,其个人数据属性并不明确,而以具名员工命名的工作邮箱则明确指向该人。许多 B2B 名单同时包含这两种情况,因此除非获得其他专业意见,否则应对整个名单采用同一套同意标准。
第2条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阿联酋境外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只要其处理的是阿联酋境内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一个向阿联酋居民进行邮件营销的境外品牌,应当假设该法律与自身相关,并结合自身的法律意见判断。
为履行合同所需发送的信息,例如收据和配送更新,可以继续发送,因为这属于第4条下的另一项独立依据。基于同意发送的推广邮件,在同意被撤回后必须停止,对方也可以依据第17条对定向营销提出反对。
第10条要求在以下情形设立数据保护官:新技术或数据量导致处理活动带来高风险、涉及对包括画像分析在内的敏感个人数据进行系统性评估,或涉及大量敏感数据的处理。大多数普通的新闻通讯项目并不属于这些情形,但涉及健康、金融或大量画像分析的业务应与专业顾问一同审查。
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双重确认订阅这一做法。但它确实要求企业能够证明同意的存在,而带时间戳记录的确认点击是建立这种证据的一种实用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剔除输入错误或虚假的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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