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个人数据保护法》与邮件营销:同意、例外情况与您的邮件平台
阿联酋《个人数据保护法》如何适用于邮件营销:适用范围、同意规则、例外情况、订阅者权利以及境外邮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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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谁需要许可证才能在社媒发布广告、媒体法实施细则对每条广告的具体要求,以及品牌在向创作者付款前应完成的核查。

迪拜网红营销规则,在阿联酋,任何在社媒上发布广告内容的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都受联邦许可证制度约束。截至 2026 年 9 月,阿联酋常住居民须向国家媒体局申请个人广告主许可证,而持访问签证的访客则需要通过一家持牌阿联酋广告代理机构,申请一份独立的临时许可证。
许可证只是事情的一半。阿联酋媒体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了每条广告必须做到和不能做的事,从清晰标注到披露商业关系,某些行业在广告投放前还需要额外的审批。迪拜向创作者付费的品牌,直接受这一切约束。
要点速览
本指南整理自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查阅的阿联酋立法和国家媒体局页面,是面向营销人员的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请向该局或阿联酋律师确认您自身的具体情况。
很多较旧的指南仍会提及阿联酋媒体委员会。国家媒体局自己的常见问题解答说明,它是依据《2025 年第 11 号联邦法令》设立的一个联邦公共机构,个人和访客许可证服务现已列在 nma.gov.ae 上。底层规则并未改变:它们载于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的《2023 年第 55 号联邦法令关于媒体监管》,以及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的其实施细则《2024 年第 68 号内阁决议》。
当您在合同、平台政策或代理商方案中读到提及媒体委员会的内容时,通常指的就是同一份许可证。实际操作中应做的是,索取可以对照该局当前系统核实的许可证详情,而不是依赖某个旧门户的截图。
这项法律的适用范围写得很宽泛。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颁发给在社媒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上提供广告或媒体内容的自然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该局的服务说明重申了同样的原则:通过社媒账号、网站或其他数字平台发布广告和媒体内容,无论有偿还是免费。
对迪拜的营销人员来说,这带来三个实际后果:
第十二条第五款把某些平台排除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单独牌照要求之外,例如政府机构以及获认可的学校和大学。该条款针对的是机构性数字媒体活动,而非个人创作者。也有部分评论提到,业主在自己账号上宣传自己业务可享有豁免。截至 2026 年 9 月,我们未能在该法律、其实施细则或该局的服务页面中找到这一豁免条款,因此请将其视为未经证实的信息,在依赖它之前应直接向该局核实。
该局公布了两项独立的服务。当品牌为迪拜的一场发布会或活动专程邀请创作者飞来时,这些差异就变得十分重要。
| 项目 | 个人许可证(常住居民) | 访问人士许可证 |
|---|---|---|
| 由谁申请 | 个人本人,通过该局的电子服务系统 | 通过阿联酋境内一家持牌广告代理机构提交 |
| 品行要求 | 品行良好;无重罪或不诚信定罪记录,除非已获平反 | 相同的品行要求,外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年龄 | 我们查阅的服务页面未注明 | 至少 18 周岁 |
| 培训 | 须完成该局关于媒体法规的培训课程 | 未列为条件之一 |
| 历史记录 | 此前未有被取消的许可证,且对该局无未结清费用 | 未列出 |
| 所需文件 | 数字身份证、护照、个人照片、商业执照 | 数字身份证、护照、个人照片、商业执照 |
| 有效期 | 由该局针对许可活动设定 | 三个月,可延期,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
| 列明的处理时长 | 三个工作日 | 三个工作日 |
条件和所需文件依据国家媒体局两项服务页面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查阅的内容整理。由于服务条件可能变化,每次申请前请重新查阅页面。
对于来访的创作者而言,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这一步,是品牌最常遗漏的环节。如果您的营销活动依赖某人持访问签证来访,请在预订行程之前先规划好许可证申请,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日期覆盖每一次计划中的发布,包括访问结束后才发布的内容。
媒体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每位广告主都必须在所有广告材料中加入能明确清晰表明其为广告的内容。第二十条第四款把具体细节留给实施细则规定,而《2024 年第 68 号内阁决议》第三十三条正是对此作出的具体规定。它适用于个人、机构和媒体单位,包括位于媒体自由区内的主体。概括而言,广告不得:
另外两条条款塑造了赞助内容应如何呈现。第六款规定,广告必须清晰标识,并以明确的界限与编辑内容及其他内容区分开。第七款规定,凡广告暗示广告主推荐或认可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主必须清楚披露其因与该产品或服务所有者存在商业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经济回报。第八款则补充了关于使用阿联酋国旗、国徽、标志和国歌的规则。
一位创作者对一个付费给自己的品牌说”我很喜欢这个”,正是第七款所针对的典型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这排除了一些常见做法:把标注淹没在一堆话题标签中、只在轮播图第二张才出现披露信息,或是口头推荐却完全不提及双方的合作关系。这也让诸如”迪拜最好的诊所”或”唯一能买到这个的地方”这类说法面临风险,因为独家性宣称和夸大其词与彻头彻尾的虚假信息被分别单独列出。
第三十三条第十款要求,以下领域的广告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须符合其要求:
该细则并未为每个行业逐一指定具体的主管部门,因为这取决于具体业务活动和所在酋长国。对迪拜的品牌来说,在创作者营销活动开始前需要回答的实际问题很简单:哪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我们的业务活动,它是否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创作者的许可证并不能替代这项审批,如果一家诊所或开发商在没有这项审批的情况下投放创作者内容,风险将由自己承担。
实施细则中的内容标准同样适用。第二十八条要求广告内容尊重阿联酋的文化、身份和价值观,考虑年龄分级制度,并尊重儿童权利。该局公布的媒体内容标准还补充了关于隐私、公共道德和误导性信息的规则。
该法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数字媒体活动负责的一方,须对通过该活动发布的内容负责,无论该活动是否已获得许可。《2025 年第 42 号内阁决议》对违反该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罚款,同样适用于自由区内,并允许对一年内的重复违规行为加倍罚款。对品牌而言,最稳妥的假设是:一场不合规的营销活动,会成为所有相关方共同面对的问题。
以下是我们在签署创作者协议前会依次核查的事项:
如果营销活动还会把创作者内容重新用作付费广告,请再次重复上述核查。一则触达更广泛受众的合作广告,依然适用同样的规则,并且还会经过平台自身的广告审核流程。
典型的问题往往是操作层面的,而不是法律上的难题。设想一下这些情况有多容易发生:品牌在合作关系开始时确认了一次许可证,此后再也没有核查过。一位来访的创作者,在许可证所规划的访问行程结束、正要离境时才在机场发帖。一家诊所批准了包含”无副作用”字样的脚本,只因创作者自然而然地这样说了。一家餐厅的赠品餐食帖子没有任何标注,因为没有人意识到这也是一条广告。
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流程来解决:一份写明披露要求和禁止宣称的简报、一份把许可证有效性作为保证条款的合同,以及品牌方有专人核查已发布的内容。我们的 网红营销 页面说明了我们如何筛选创作者并搭建这类协议,本文不再重复。
我们为迪拜和阿联酋各地的品牌规划创作者营销活动时,会把许可证、披露和行业审批核查直接纳入简报,而不是事后才补上。文案和脚本可以由我们的 社媒文案写作 团队撰写,并预先完成宣称内容核查;已获批准的创作者内容,也可以通过我们的 社媒广告投放 服务投放为广告。如果营销活动会把访客导向 WhatsApp,也请一并阅读我们关于 阿联酋企业 WhatsApp 营销规则 的指南。
我们不聘用专职网红,也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若需要更广泛的跨渠道规划,请参见我们的 数字营销服务,或发送简报获取一份书面固定价格方案,通常会在营业时间内 45 分钟内送达。
直接解答
媒体法和国家媒体局的服务说明都涵盖了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广告内容。以产品、酒店住宿或餐食形式支付的报酬,并不会让该帖子脱离许可证管理范围。推广品牌的赠品内容,应与付费帖子同等对待。
我们查阅的文本没有针对员工设定专门规则,许可证条款针对的是任何提供广告内容的自然人。如果某位员工向自己的粉丝推广您的产品,在假定无需许可证之前,请先向该局或阿联酋律师咨询,并确保每条此类帖子都标注为广告。
该局的服务页面显示,常住居民和访客许可证在提交完整申请后,处理时间均为三个工作日。请在营销活动计划中预留额外时间,以防文件缺失或申请被退回补充。
阿联酋许可证依据阿联酋法律签发,本指南也只涵盖阿联酋的规则。其他国家可能对社媒广告主有各自的监管方式,因此面向多个市场的营销活动,需要对每个市场分别核查。
《2025 年第 42 号内阁决议》对违反媒体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罚款,并允许在一年内重复同一违规行为时罚款加倍。该法律还规定,对数字媒体活动负责的一方须对其发布的内容负责。您的合同应明确各方分别承担哪些义务,并应由律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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